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请用微信或QQ扫一扫获得联系方式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与重新招用时的优先录用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2 14:34)    点击:116
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与重新招用时的优先录用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 留用。另外,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如果被裁减的职工在 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通知被 裁减人员的义务,以使被裁减人员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并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 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 顾被裁减的劳动者;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相对熟练,对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完全是负担;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 意裁减劳动者,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周曦晖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周曦晖律师,周曦晖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周曦晖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2255101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周曦晖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湛江律师 | 湛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周曦晖律师主页,您是第308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