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请用微信或QQ扫一扫获得联系方式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怀孕期间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2 14:33)    点击:297

怀孕期间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陈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则可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 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周曦晖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周曦晖律师,周曦晖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周曦晖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2255101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周曦晖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湛江律师 | 湛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周曦晖律师主页,您是第30883位访客